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yè)禁止的義務;后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yè)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后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yè)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后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后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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