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某村配電室(供電方,以下簡稱甲方)與該村糧食加工專業戶楊某(用電方,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供用電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的約定,保證了供電的安全性和連續性。但乙方沒按時交納電費,甲方訴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納電費。在訴訟期間,電費上漲,法院遂判決乙方按新的電費價格交納電費,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試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請根據供用電合同的概念及性質論證法院判決的依據。
律師回答:
(1)法院的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
(2)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電合同是執行國家定價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納電費,屬于逾期付款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因此,法院判決乙方按新的電費價格交納電費是正確的,有法律依據的。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
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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