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當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可以根據需要使用附條件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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