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職未滿一個月辭職未簽合同是否支付其工資
(一)勞動者未滿一個月突然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辭職的形式有什么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上海市、寧波市等部分城市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此外,沒有交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作為無條件辭職的理由。
(5)辦理辭職手續后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向新單位表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否則可能給新單位造成法律訴訟。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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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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