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易交付的要點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并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
一是受讓人須于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占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于何種原因占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是否生效,并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簡易交付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
1、交付在前,買賣在后。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實例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取得了對手機的占有,而后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案例:張三將自家的耕牛租給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買下這頭牛,張三表示同意。雙方約定1個月后付錢。不料第10天,這頭耕牛遭到雷擊而死。關于本案有以下幾個問題:1、該的生效時間;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誰承擔?
解答:
1、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李四承擔,李四仍然應當向張三支付貨款。
詳細通過以上有關無形支付的相關案例分析,大家對無形支付是什么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看完還有疑問?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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