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合同的訂立日期怎么確定
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后簽章的簽注日期,則以該簽注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鑒于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于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具體如下: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承包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以,一般的承包合同,訂立日期是雙方簽字之日起,簽字有前后順序的,以后一順序為準,合同的生效日期一般是成立時生效,附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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