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確認入職有法律效應嗎?
口頭協議有效,但是很難證明該協議存在。
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
中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允許當事人采用口頭的形式締約,即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口頭協議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實踐中,即時結清的買賣、服務和消費合同多采用口頭形式。有關合同形式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即認可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情形下口頭協議的有效性。
本案中,原被告在中間人的提議下達成了口頭協議,協議內容為解除船舶改建合同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款人民幣1萬元。按照口頭協議的內容,案外人孫某協助起草了書面協議。這一事實由中間人和孫某證實,且原告在庭審中對雙方當時達成的協議表示了認可。該事實表明,雙方當事人達成該口頭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情形。因此,原被告解除船舶改建合同的補償協議采用口頭形式已經成立生效,事后起草的書面協議是對之前口頭協議內容的確認,并非口頭協議的生效要件。據此,該口頭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是否約定試用期也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法律對此并無強行規定。
關于口頭確認入職糾紛自己面對了許多難題,不知道怎么解決可以來律霸網問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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