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以一方當事人的上級部門批準作為合同生效要件,負有義務的一方怠于履行約定義務,在合同業經雙方簽字蓋章成立,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且已經部分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合同的效力生效。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公報案例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與**亞威鹽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時間:2007年7月23日)
【裁判摘要】
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以一方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該方當事人即負有及時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促使合同生效的義務。如果該方當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約定義務,在合同業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成立,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合同已經生效。石家莊律師咨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民二終字第15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
負責人:陳*樹,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學會,北京市必*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民,北京市必*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軍,**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以下簡稱**蘭州辦)為與被上訴人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賈-緯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沙-玲,苑*然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袁*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間,甘肅省**峽化工總廠(以下簡稱鹽化總廠)與中國建設銀行鹽鍋峽辦事處(以下簡稱建行辦事處)先后簽訂了六份借款合同。鹽化總廠與建行辦事處經核對,至1999年9月20日,鹽化總廠共欠建行辦事處借款本金19450000元、利息6999112.94元,合計26449112.94元。1999年,建行辦事處將以上債權全部轉讓給**蘭州辦,并于同年11月11日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鹽化總廠,鹽化總廠在通知回執上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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