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已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遭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請求給付贍養費需滿足什么條件
2020-12-19勞務派遣發生欠薪如何處理
2021-03-10公司減資后股東可以收回出資嗎
2021-02-16可以有條件的放棄繼承權嗎
2021-02-1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2021-03-11單位公款打入私人賬戶會被判嗎
2020-12-19擔保合同在主合同一年前有效嗎
2021-02-13買的安置房現在房產證下來對方不配合過戶怎么辦
2021-02-14勞動仲裁的時效怎么規定
2020-12-22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特點
2021-01-28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退賠保險賠償金
2021-03-13保險合同責任免除的情況有哪些
2020-12-30出境旅游保險怎么買
2021-02-08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隱瞞病情能獲得賠償嗎
2021-01-07妻子代簽的人身保險合同有效嗎
2021-02-12本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嗎
2020-12-12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
2021-01-11常見的保險事故專業術語有哪些
2021-02-13保險法解釋二的出臺,對司法實踐更具有操作性了
2021-03-22保險合同中的索賠與理賠程序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