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備受關注的“假北大博士”劉-志剛詐騙高校案二審有果,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被告人劉-志剛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志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經濟損失5370元。
今年31歲的劉-志剛,是河南省許昌縣人。2004年11月14日,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參加國家人事部在北京中國建筑文化中心舉辦的“全國第六屆高級人才洽談會”,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劉-志剛來到該洽談會,以劉*豪之名向鄭州航院謊稱自己是北京大學在讀博士生,將于2005年7月畢業,并提交了他編造的工作經驗、科研項目、發表論文、英語水平等個人簡歷。該學院信以為真,即與劉-志剛商談招聘事宜。為能讓劉-志剛畢業后到學院工作,鄭州航院決定讓他畢業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劉-志剛到鄭州航院上班,該學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給劉-志剛4萬元安家費,三個月工資6000元,并分配給他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劉-志剛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斷向學院提出需要配置電腦、打印機和科研啟動資金等要求。鄭州航院經向北京大學查詢,發現劉-志剛并未在北京大學攻讀博士。2005年2月2日,劉-志剛再次向該學院要求上述待遇時,被該學院保衛處抓獲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追回贓款4萬余元及分配給劉-志剛的住房一套,現已發還被騙單位。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志剛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經濟損失537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志剛不服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劉-志剛認為,4萬元安家費的性質是借款,所得6000元工資是勞動報酬,其主觀上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應系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劉-志剛虛構自己系北京大學在讀博士生的身份,騙取鄭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給其4萬余元的安家費及工資,其向被
騙單位出具的是“收條”而非“借條”,后上訴人又繼續向被騙單位提出高額的安家費、科研經費、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證明劉-志剛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之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依法作出裁定,駁回被告人劉-志剛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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