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羅某于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刑事拘留,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6月30日被執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2010年9月28日,延長羈押期限二個月,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檢方控訴:
犯罪嫌疑人羅某詐騙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呈請將犯罪嫌疑人羅某詐騙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辯護意見:
1、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合同是以公司名義簽訂,款項為公司收取,公司是履行合同的主體,羅某本人不是合同的主體。本案中即使存在合同詐騙行為也屬于單位犯罪。羅某不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不應該追究羅某的刑事責任。
2,本案退一步講,即便被告人羅某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為其具有如下法定從輕、減輕以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懇請法院充分考慮并采納,對被告人羅某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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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重金屬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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