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服務期后解除合同違約嗎
屬于,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而勞動者因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樣可以避免實踐中部分勞動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誘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達到規避服務期約定的目的。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因為自身的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你遇到了服務期的違約金糾紛需要專業的律師幫助你提供法律意見的,歡迎咨詢律霸網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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