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后公司是否可以調員工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含工資)的。
2、員工如果不同意降工資,那么公司為員工調崗后是不能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的。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的情況僅包括:
(1)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依法調崗后根據薪隨崗動的原則降低勞動報酬;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勞動者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上述情景,用人單位擅自皗崗降工資,屬于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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