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新型病毒肺炎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期限簽訂情況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范本
2021-03-04申請著名商標的條件如何規定
2020-12-24夫妻抵押離婚后擔保失效嗎
2021-02-02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2020-11-20交通事故鑒定費和訴訟費還誰承擔
2020-12-06交通事故鑒定有傷需要多長時間
2021-03-25新婚姻法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1-03-24托收承付的承付期為多久,結算條件又是怎樣的
2021-01-10合同中隱藏小字算是欺騙嗎
2021-03-03合同生效的要求需要哪些
2021-03-04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2021-01-20錄用通知書有效力嗎
2020-11-25勞務外包的風險有哪些
2021-01-18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3-16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支付保險費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0-12-23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2021-02-10委托代理的規定
2020-11-11國有劃拔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2021-01-07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15村委會是征地拆遷的主體嗎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