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拖欠工資視為觸犯刑法
該通知規定,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
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是,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二、人社部門可將文書貼家門口
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于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于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
三、公安不立案的可由檢察院監督
公安機關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補充移送。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應當督促移送。
四、加強聯動配合定期互相通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案情復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咨詢;對跨區域犯罪、涉及人員眾多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
對于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聯動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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