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國法律并未采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雖然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對于合同的解除有時會起重要作用,但是該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為,僅有行政命令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當事人接受時,才會發生解除的效果。這也正說明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不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后果,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國,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無直接規定,人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更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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