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專利許可合同自何時生效?
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第三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對于“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并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并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由于登記和公告并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后于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許可合同一般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指當事人一方許可另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一定的地區,以一定的方式實施其專利技術而訂立的技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采取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等形式。每種許可又可以按照實施方式分為生產許可、使用許可和銷售許可以及再轉讓許可等各種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轉讓專利許可合同對于專利所有權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此,在轉讓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合同才能保護好雙方的利益,而且專利許可合同一般是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的那天起,這份合同就發生了效益,雙方的權益也就受到了保護,雙方也必須要履行合同內容不得做出違反合同的事情。
專利許可證貿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備案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及費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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