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紀受立案調查期間對工資沒有影響
公務員違紀受立案調查期間對工資沒有影響,但是當國家公務員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含取保候審)或羈押的,根據人事部人核函[1990]5號復函規定,其所在單位從批準逮捕之日起停發工資。
紀委立案的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黨員和黨組織存在違紀事實,是紀委立案的前提條件;需要對違紀者追究黨紀責任是紀委立案的法規條件。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紀委黨內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調查: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時間。
2.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如還存在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3.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相關知識:什么是雙規?
“雙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3年,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后,“雙規”的使用范圍擴大。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施行,使“雙規”在黨內的使用有了依據。“雙規”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2、雙規是指的意思是什么?“雙規”在..紀檢系統內部被稱為“兩規”。是根據《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式。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
公務員違紀受立案調查期間對工資沒有影響,但是當國家公務員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含取保候審)或羈押的,可能會被單位停發工資。公務員如果構成犯罪的,會被開除公職。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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