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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