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人終成眷屬是值得高興的事情,會得到大家的祝福,但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當下,會發生很多在女方懷孕期間就鬧離婚的事件。女方懷孕起訴離婚怎么辦,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分娩后一年同樣如此,中止妊娠六個月內也不能提出離婚。當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當男方提出時,法院覺得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列。
一、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新中國建立之前,廣大婦女在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下,她們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擇婚更是無稽之談。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黨和政府雖然特別重視對她們的保護和關懷,并出臺了各種政策和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但是,作為婦女、包括兒童,她們畢竟是社會、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勢群體,再加上國家的法律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方面還不健全,所以,如果我們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中盡最大努力地保護她們,她們與男人的平等,在社會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難實現。因此《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現實中,越來越多的人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就離婚的人,當然也就有在女方懷孕期間就提出離婚的情況。女方懷孕起訴離婚怎么辦,我們國家保護婦女兒童這方面做得比較好,除了特殊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的話,法院要看是否有必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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