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霸網律師解答: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全年獎金收入如何計稅稅務部門詳解三種計稅方法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兩種情況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規定: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具體計稅情況分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況: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在獲得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
對于這種情況,計稅方法是: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之后,計算公式是,應繳個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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