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就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可以分為法定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1)就約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9條的規定,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2)就法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①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而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1條規定: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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