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會產生什么效力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根據實際情況,提存效力也有所不同:
1、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2、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提存產生的原因有:
1、債權人下落不明
2、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3、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4、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提存效力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如果您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訴訟費用緩交的情況
2020-12-01土地違法執法監管得到長效保障機制
2021-03-16怎么取證沒有贍養老人
2020-11-15普通行政案件簡易程序是當庭宣判嗎
2021-01-16調解后財產還查封嗎
2021-01-01單位公租房申請書范文怎么寫
2020-11-08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還有效嗎
2021-02-12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020-12-10交通事故全責無力賠償怎么處理
2020-11-17土地糾紛是找村長辦事嗎
2020-12-16勞動合同不合法服務期限還有效嗎
2021-01-30什么情形簽勞務合同
2021-02-12哪些人適合購買交通意外險
2020-12-03企業財產最低起保費是多少
2020-12-19產品責任險條款(涉外)
2021-02-14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2-23旅游意外保險條款之保險合同的構成
2021-01-06申請經營旅館業的備案手續
2020-11-30快速理賠時間的規定是有哪些
2021-01-27解釋保險合同條款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