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標準是看這種制度是否為社會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調整某一類社會關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诖?,提存制度的確立具有特殊的價值和意義。具體表現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有利于債權立法整體功能的發揮。眾所周知,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權的主要特征是請求權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積極行為方能實現,請求權的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債的關系中,債務的履行主要是債務人的行為。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我國民法專門設立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保證等擔保制度,《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即賦予債權人以代位權(第73條)和撤銷權(第74條)。很顯然,這些制度都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宗旨。然而,合同畢竟是雙方的交易行為,單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時不能實現合同的完全履行,還需有債權人的協助,例如,賣方交貨時需買方受領,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受領不能時,債權人雖應負受領遲延的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其放棄債權,其債權仍然存在,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并不因此而消滅。債的關系的永久存續對債務人實極不利,自不得謀求救濟之道,故法律以提存為清償之代用,即使債權人不為協力,亦可使債務人之債務得以早日消滅。(注:參見劉*波:《民法概論》,臺灣開明書店1976年版,第344頁。)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應交付債權人的標的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此代替應向債權人所為的給付,可以免除債務人為債務履行的困擾,為保護債務人利益提供了一項有效的措施。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訟源、減少訟爭。這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領域異?;钴S,債權、債務糾紛因而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數量越來越大,且增長迅速;二是債務糾紛的處理難度愈來愈大,尤其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隨意拒絕債務人的履行更加深了處理的難度,例如,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部門及郵電部門,積壓著大量的無人認領的貨物、郵件,城市拆遷房屋的房主無故拒收拆遷費,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因種種原因而拒收承租人的房租等等,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而提存制度的建立,為債務糾紛的解決提供了迅速、及時、高效的解決途徑,保證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對于在民事領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以往,運輸部門、郵電部門對于遲延受領、無人認領的貨物和郵件,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解決的。這種辦法雖然簡單省事,但卻有悖于現代法治精神。因為運輸部門、郵電部門與發貨人、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私法關系,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權,也無權自行處理他人的財物。何況有關部門在處理無人認領的貨物時,主要是交有關部門歸口收購,價格一般偏低,得益的是收購部門,卻損害了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實行提存制度,則不會偏袒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提存機關是國家專設的從事提存業務的機構,它有一套嚴格的工作程序,其工作人員是受過法律教育的專業人員,能夠依法公正處理這類事務。因此,提存是解決因債權人原因而使債務無法履行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徑。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國民事立法的宗旨。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參加者講究誠實,恪守信用,積極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因此,該原則有“帝王條款”之稱。而債權人無故拒絕債務人的履行、消極地怠于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都是與誠信原則相悖的??梢?,建立提存制度與我國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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