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提存是如何的
房屋租賃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案例
2010年,張某與小劉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將一間店面出租給小劉,租賃期間從2010年至2016年,并約定了租金第一、二年為4萬元/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終止或解除,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賃期間小劉應按時支付租金,拖欠租金達一個月時,張某有權解除合同。誰知市場行業不斷看漲,截至2013年該商鋪租金已漲至12萬元/年,張某動起了心思,想以對方拖欠租金為由,解除合同。
2014年7月,張某突然將收租的銀行賬戶注銷。小劉多次向其函告,要求繼續交租未果后,無奈將其應支付的兩個季度租金2.7萬元向公證處提存。
2015年1月,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小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小劉支付未繳的租金2.7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
張某與小劉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張某在未與小劉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銀行賬號注銷,現小劉已如期足額將到期應繳租金向公證處提存,該提存符合法律規定,張某應至提存部門領取租金,故對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說法
出租人無理由拒收租金,承租人應如何應對。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老何與小劉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老何無故拒收租金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及誠實守信原則。另外,合同法還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致使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將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銀行賬號注銷,導致承租人只能將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將租金提存后,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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