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特征
一、提存定義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
提存涉及債務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關系,也就必然會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三、價值功能
判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標準是看這種制度是否為社會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調整某一類社會關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確立具有特殊的價值和意義。具體表現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有利于債權立法整體功能的發揮。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訟源、減少訟爭。
3.提存制度的建立,對于在民事領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國民事立法的宗旨。
四、法律性質
關于提存的性質,理論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是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提存為公法上關系,至少為特殊的公法關系。又可以細分為兩類:
1、公法上之關系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
2、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系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系。又可以細分為三類:
a、寄托契約關系說。
b、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關系說。3、提存為私法上的寄托契約,并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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