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開除員工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若要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其中并無“末位淘汰”一項。“‘末位淘汰’制是企業內部規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因‘末位淘汰制’而丟掉工作的可向企業索賠。
“末位淘汰”是企業內部規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據“勞動合同的效力優先于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的法律規定,企業內部規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對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時間并提前與職工解除合同。
單位不應該完全根據其他勞動者的工作情況來決定“末位”勞動者是否終止合同,企業更不能以末位淘汰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也只有在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單位方可提出解約,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倘若雙方不能協商,勞動者自勞動爭議發生60天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如果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勞動者處于“末位”,也是不能被“淘汰”的。
很多企業為優化員工組合,提高員工的危機感和責任感都實行末位淘汰制,但該制度只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方法,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時,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都必須具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理由,不可以單方隨便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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