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財產不執行怎么辦?
夫妻離婚財產不執行的話,另一方可以持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法律保護。判決書是在雙方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法解決時,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強制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因此,在一方拒絕執行時,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的處理自己的事務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
因此,在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就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并按協議遵照履行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即可以不按法院的生效判決強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又反悔不按協議處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夫妻的財產在他們還有法律關系的時候是可以作為一個整體讓他們協商著共同使用的,但是如果到了離婚的情況時就必須以個人的名義來占有這些財產,在法院的判決中已經確定了某些財產的歸屬的話,雙方都應該將財產交給對方或者有權拿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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