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對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人提起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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