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即在運用哪些管轄規則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法院無管轄權。管轄規則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實踐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多數是針對地域管轄,對此,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根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其態度表明級別管轄亦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而對于裁定管轄能否成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理論上則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應針對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移送管轄的發生有兩種途徑,一是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二是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后認為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于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對于法院依職權作出的移送管轄,因其是法院的職權行為,為維護法院的權威,有學者認為應禁止當事人提異議。也有學者主張,在實踐中法院移送錯誤的情形還是存在的,應當賦予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以糾正其錯誤。筆者認為,對于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為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對于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為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為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2021-03-03離婚官司法律流程
2020-12-14說能治好卻沒治好,醫院算不算欺詐
2021-01-02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辦案期限合法性進行監督嗎
2020-11-26中華老字號怎么申請2020最新規定
2021-02-24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哪些
2021-02-11個人簽的借款協議有效嗎
2021-01-30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2021-03-21子女死亡父母能領到贍養費嗎
2021-01-30土地在抵押狀態可以過戶嗎
2020-11-25怎么解除勞務合同
2021-03-03勞務合同依據的法律是什么
2021-01-01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企業公示制度是什么
2021-03-07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調崗
2021-02-012020年疫情上班工資怎么算
2020-12-14人壽保險理賠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1-03-25購買年金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1-03-26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兩大基本原則
2021-03-19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有哪些
2021-02-18此人身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