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移送管轄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移送管轄適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但是法律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而不能進行多次移送。案件一旦經過移送,受移送法院就應當受理,即不得拒絕接受,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練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練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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