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具有哪些特征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得適用一地域管轄或者特殊低于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外國法院亦無權管轄。
專屬管轄適用的范圍主要是: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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