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了一份模板加工定做合同,甲公司給乙公司提供模板加工服務、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費用,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中明確合同簽訂地為西安。后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乙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天津丙公司,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同日將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乙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加工費,丙公司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將甲公司與乙公司起訴至甲公司住所地天津人民法院,乙公司遂提出管轄權異議。
針對本案中的管轄權爭議,筆者認為: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的管轄約定,只能適用于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爭議,丙公司對乙公司的起訴,應依據甲、乙公司合同中的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即西安的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債權轉讓協議的結果只是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能改變案件管轄。
所謂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將其擁有的合法有效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債權轉讓生效后,債權受讓人承受原債權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可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同時原債務人可對債權受讓人行使一切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結果,并不能創設新的權利,僅是債權人的改變而已。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后,只能在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而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行使權利。基于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而產生的管轄亦不會因債權轉讓而改變。新的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時,只能依據原債務關系產生的管轄解決爭議。
因此,本案中丙公司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起訴乙公司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只能依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而不能以債權轉讓協議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約定確定管轄。
二、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管轄只適用于協議雙方,不適用于原債務人。
債權轉讓協議的雙方是丙公司與甲公司,因此債權轉讓協議中爭議管轄的約定僅適用于丙公司與甲公司,如果他們之間因為債權的轉讓發生爭議,可以適用協議中約定的管轄。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管轄約定對乙公司沒有約束力,因為乙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沒有對管轄做出約定。債權轉讓協議中爭議管轄的約定適用于債權轉讓協議履行中的爭議,但本案并非債權轉讓協議履行中的爭議,而是債權受讓人成為債權人后行使債權時發生的爭議,因此,該管轄約定不適用于本案。
因此,若由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法院受理本案,則其受理糾紛的案由應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糾紛,不應將債務人乙公司列為本案被告。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協議只能改變債權人,但不能改變原債務關系的管轄,原債權人只能做出對自己有約束力的管轄約定,而不能作出適用于原債務人的管轄,債權轉讓協議不能改變原合同的管轄。建議集團公司系統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不得轉讓,避免出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債權轉移來規避合同約定管轄的惡意行為。
對于你提出的“合同轉讓管轄協議”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債權轉讓協議只能改變債權人,但不能改變原債務關系的管轄,原債權人只能做出對自己有約束力的管轄約定,而不能作出適用于原債務人的管轄,債權轉讓協議不能改變原合同的管轄,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程序
2021-01-04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公證程序
2020-12-26交通事故怎么界定
2020-12-13支票背書填寫樣本內容有什么
2021-03-26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2021-03-14生活不困難也能索要贍養費嗎
2020-11-28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2020-11-17工傷鑒定過了有效期怎么辦
2021-01-10股權出質可以辦理股東變更嗎
2021-03-19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區別
2020-11-18勞動糾紛調解以后能否再起訴
2021-01-06收取違約金的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2021-01-31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1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掌握哪些知識
2020-12-10失能保險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2021-03-18購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注意什么
2020-11-22無證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1-03-03觸發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會怎么樣
2020-12-25保險公司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10校方責任保險與學生平安保險的區別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