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
明示協議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明示協議管轄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書面協議是協議管轄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中國法院管轄,也可以約定外國法院管轄。涉外協議管轄應當具備以下成立條件: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糾紛,一般要根據國籍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不能協議管轄。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屬于與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第四,當事人只能協議約定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不能協議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五,涉外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級別規定的管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該協議無效,而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默示協議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也叫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沒有達成書面的管轄協議,一方當事人在某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無條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承認受訴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規定。與明示協議管轄一樣,受訴人民法院不得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確定的法院管轄相沖突。
司法實踐中,對于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商事糾紛,除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外,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到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我國法院就取得對該案的管轄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書面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對方當事人應訴并就實體問題答辯的,亦視為當事人承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26條也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可見,當事人自愿放棄仲裁條款,也可以構成應訴管轄,該規則同樣應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中。
其實這種協議應用比較廣泛,特別是在涉外的合同中,大家一定要對相關的法律問題有一個比較詳細的了解,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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