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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