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說錯話是否需要重新再開庭審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開庭就說錯話是不需要重新開庭審理的,書記員會將庭審的全部內容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的順序是怎樣的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并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后,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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