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口頭合同的定義
合同的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以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優點在于迅速、簡便、節約締約成本。但口頭形式的合同的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證明。
二、口頭形式的合同認定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合同如何認定呢?
本文認為,口頭形式的合同認定主要可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
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
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事實,而不是證明的方式。
口頭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三點: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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