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采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么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什么是口頭合同
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應的。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
優點:方便、快捷、省時、沒有太多的格式要求
缺點:變更性強、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存難
注意事項
1.產生糾紛的舉證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合同時的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王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于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采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2.實踐中規避風險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所以我建議,針對這類口頭協議,第一是慎重選擇合同相對人,并著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并對其進行資產考察;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并留下相關證據;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議進行合作,可以在后續履行口頭合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這些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礙于情面僅進行口頭協議,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保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盡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3.不宜采用口頭協議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雙方通過電子郵件、QQ聊天約定的合同,也可以視為書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相比口頭協議,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在實踐中,一般具有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合同關系,為慎重起見,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法律明確規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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