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索行政審判簡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標的較小,適用法律明確,社會影響不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積極探索行政案件簡易審程序。
探索行政案件簡易審程序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不得剝奪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的訴訟程序權利,除非經征詢當事人意見,當事人自愿放棄某些訴訟權利。
(二)繼續實行和完善庭前準備程序。行政審判庭前準備程序對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庭前交換證據,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當事人明確訴訟爭議焦點,正確認識和理解對方的訴訟請求和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訴訟活動。通過庭前雙方當事人接觸,加深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理解和諒解,甚至無需開庭就能夠直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三)加強訴訟指導,促進行政爭議解決。針對我國行政訴訟中原告素質普遍不高的實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從公正的立場出發,本著有利于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對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進行適當的訴訟指導。訴訟指導的方式可以通過談話方式,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訴訟指導的內容包括釋明有關法律條款的含義,告知當事人某些法定權利,明確爭議事實等等,訴訟指導內容必須公開告知各方訴訟當事人,不得進行秘密指導。
加強案件的協調,化解官民矛盾。行政案件往往產生于老百姓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不暢,甚至是誤解所致。因此,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主持裁決糾紛這樣一個特殊的地位和身份,作好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調工作,通過協調,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徹底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決糾紛,通過協調化解官民矛盾是人民法院多年以來審理行政案件比較成熟的經驗。
應當注意的是,協調不等于無原則的和稀泥。人民法院必須首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尤其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違法之處的,一定要明確指出,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更不能以犧牲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來協調解決行政爭議。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協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保證協調案件的合法、公正。
(四)完善庭審程序,增加庭審的透明度。行政審判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審級和影響大小確定繁簡適宜的庭審程序。一般而言,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較為簡潔的庭審程序,例如,核對當事人身份程序由書記員完成,審判長只需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其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否有異議,突出當事人爭議焦點進行審查;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庭審程序應當更為正式,以體現法庭的威嚴。
公開審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無論簡繁程序,行政審判庭審過程都應當依法公開,尤其要強調證人出庭作證、相互質證;對于能夠當聽宣判的應當盡可能當聽宣判,讓老百姓贏的清清楚楚,輸的明明白白。
(五)正確處理行政案件與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問題。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時常會遇到與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況,通常應當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結果要以民事糾紛的處理為前提的,應當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等待民事案件終審裁判后再恢復審理;如果出現行政與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況,通常應當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賴于行政案件裁判結果的,應當中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首先審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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