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法鑒定提交新證據是否可以延期審理
針對司法鑒定提交新證據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一審庭審中,一旦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通常會導致案件延期審理,進而影響審判集中進行,因此,法庭需要對申請的明確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就此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申請調取新證據的主張明確,且確有調取新證據的必要,就應當同意申請,并宣布案件延期審理;否則,如果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申請調取新證據的主張不明確,或者擬調取的證據對于定罪量刑沒有實際影響,就不應當同意申請,并在說明理由后繼續審理。需要指出的是,對控辯雙方的上述申請進行審查,是人民法院主持庭審的職責要求,不過,基于對被告人辯護權的法律保護,只要被告方提出的申請依法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同意。
延期審理的情形
一、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針對司法鑒定提交新證據是屬于延期審理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延期審理。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延期審理的情形,其中是包括調取新的證據的。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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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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