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推遲審理活動。
刑訴法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fā)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司法解釋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165條)
2、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當庭拒絕繼續(xù)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最高法院解釋164條)
延期審理與審限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二、檢察人員發(fā)現提取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回避的延期計入審限。)
四、給辯護人時間準備辯護的;(自案件宣布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1.因拒絕辯護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
2.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
3.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果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后,應當繼續(xù)開庭審理。
法律中有所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時間限制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院對于延遲審理的裁定可以作為案件最后的判決。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延期審理與審限的相關內容,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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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yè)畢業(yè)。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zhí)業(yè)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fā)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及外商投資企業(yè)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yè)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yè)、房地產、制造業(yè)、供應鏈、醫(y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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