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審理可以幾次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時,由于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延期審理的適用情形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延期審理的次數最多不超過2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所以大家在申請延期審理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一定要謹慎而行。當然,當大家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的時候,大家可以通過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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