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不是法律行為
《債法總論》第19頁:“要約為意思表示,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意思表示之規(guī)定,僅因要約尚不能發(fā)生當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為”;二是《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頁:“傳統(tǒng)的大陸法觀點認為,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邀約這種情況,應當不屬于法律行為的范圍,這個要約主要是屬于一時的表明,但是不能說明當事人有欲之效力,所以說他不具備的法律行為,也不是屬于民間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爭議糾紛找哪個部門比較好
2020-12-10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021-02-19強制執(zhí)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規(guī)定
2020-12-28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有哪些
2021-02-13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2020-12-06刑法中自首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2021-01-07雇傭關系辭退需補償嗎
2021-02-18農田非法在別人土地上取土如何處罰
2021-02-14疲勞駕駛保險賠償嗎
2021-01-30保險理賠原則是什么
2021-03-18何為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08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2020-11-28農村承包荒山的價格是多少
2020-11-21棚戶區(qū)模擬拆遷可以拒絕嗎
2020-11-19違法用地,企業(yè)能否獲得拆遷補償
2021-02-10戶口不在農村拆遷怎么補償
2020-11-23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01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2021-02-20穗國土局解讀舊改新政 兩輪征詢方可拆遷
2020-12-10無證房就是違章建筑嗎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