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怎樣認定
1、前契約說
該觀點認為,預約處于本約成立前的前契約階段,是本約成立的其中一個過程,因此不構成合同。
2、從合同說
該觀點認為,預約是本約之鋪墊,本約的成立不以預約的存在為條件,故預約是本約的從合同。
3、附停止條件本約說
該觀點認為,預約實質為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如預約中規定以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為簽訂本約的條件,條件成就時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4、獨立契約說
該觀點認為,預約為獨立的合同,其既有預設的本約合同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有預約合同本身中的標的即雙方負有訂立本約合同的權利義務。其于合同法雖系無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規范并受其調整,故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均為各具效力之獨立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怎樣認定”問題進行的解答,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有前契約說、從合同說、附停止條件本約說和獨立契約說四種不同的觀點。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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