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種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只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該法第十九條接著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相關知識:要約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1、要約是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是指要約人能為外界所確定。要約還必須是向相對人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對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標價陳列由消費者自取的商品(現(xiàn)物要約)等,都是針對不特定當事人發(fā)出的要約。沒有相對人,也就沒有受領要約的人,要約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要約還應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這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一個重要區(qū)別。
2、要約應包含在被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旨。
要約以追求合同的成立為直接目的,要約是為了喚起承諾,并接受承諾的約束。要約在獲承諾后,當事人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進入債的鎖鏈。若一項提議沒有這樣的法律效果,那么這項提議可能是要約邀請,而不可能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應當確定,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的內容是以條款表現(xiàn)出來的,要約中應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條款。哪些是必要條款,應當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來確定,不可一概而論。標的條款是所有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但只有標的尚不能構成合意,還需要設定其他條款。比如,買賣合同除標的條款外,還應有數(shù)量、價金條款。如果沒有對數(shù)量、價金的具體約定,而有確定數(shù)量、價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補救的基礎和機會,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可以暫付闕如。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對于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都清楚了吧,這是實際中我們經(jīng)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們在發(fā)出要約之后就需要對這個問題進行詳細的了解,這對于雙方的利益才能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歡迎咨詢律霸網(wǎng)專業(yè)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導致患者死亡的醫(y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06勞動關系的特征有哪些
2020-12-29在北京找律師不要找哪一類
2021-02-10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2020-11-10商標證書沒下商標可認轉讓嗎
2021-03-02行政處罰案件多長時間辦結完
2021-03-25支票日期怎么算,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0贈與房產(chǎn)不可要回的情形
2021-01-16如何正確認識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021-02-27婚內財產(chǎn)協(xié)議需要進行公證嗎
2021-01-14國土局有權解決鄰居土地糾紛嗎
2021-02-06專利申請書范文應該怎么寫
2021-02-10交強險賠償哪些項目
2020-12-26保險經(jīng)紀人辦理保險經(jīng)紀業(yè)務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該由誰承擔
2021-02-02車禍撞死人保險賠多少錢
2021-03-01購買車險中商業(yè)車險怎么計算
2020-12-05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2020-11-30如何避免理賠糾紛受損
2020-11-27保險代理人的職能有什么
2021-01-03拒保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