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并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并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拆遷安置補償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
2020-11-23民警出警被狗咬怎么處理
2021-03-24試用期內不買社保違法嗎
2020-12-09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0-12-30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17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06反抗家暴錘殺丈夫,法院會輕判嗎
2021-02-19不可抗力消除后能否解除合同
2020-11-25廠房承租人死亡可以終止合同嗎
2020-11-30房屋有抵押買賣也不破租賃嗎
2021-02-06普通員工簽勞動合同注意什么
2021-02-21分包給勞務隊屬于違法分包嗎
2021-02-23航班取消怎么辦
2021-02-01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4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2020-12-23農村集體林地可以承包給個人嗎
2020-11-24什么條件下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1-08土地承包的的程序是怎么進行的
2021-01-13土地出讓金誰來承擔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