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要約都可以撤回嗎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哪些情形下不得撤銷要約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的效果相當于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于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后價格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日內答復”、“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于規定了承諾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的表示:“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復為止。”“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并不等于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時間內未作答復,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一般來說,要約中要求受要約人以行為作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就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像“款到即發貨”、“如同意,請盡快發貨”等。除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以外,還有一個并列的條件,就是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購買原材料、辦理借貸籌備貨款等。
對于發現有錯誤的地方就可以利用要約的撤回來及時終止合同的簽訂,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合同的要約撤回對于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法律常識,大家需多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想找律師咨詢,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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