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具體的操作規(guī)范。
基層法院巡回審理的運用隨意性較大,有的法院把巡回辦案制度僅當作一種政策性的工作和形象工程,流于形式,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工作。巡回辦案時有時無,巡回周期、地點不固定,這樣既達不到巡回辦案的真正目的,也會在群眾中造成不良的影響。
二、缺乏必要的財政經(jīng)費保障。
巡回下鄉(xiāng)所需的車輛、食宿、辦公設備等,均需要財產(chǎn)提供支持,目前多數(shù)基層法院經(jīng)費都比較困難,貧困地區(qū)基層法院巡回審理的經(jīng)費和人員配備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巡回審判的實行。
三、法律文書簽章困難。
目前,大多數(shù)基層法院還沒有配備遠程電子簽章系統(tǒng),在進行巡回審判時,需要把法律文書帶到法院簽字蓋章,之后才能通知當事人到庭領(lǐng)取法律文書,造成了當事人多次往返,使巡回審理減輕當事人訴累、方便訴訟的初始目的沒有達到。
四、部分當事人對巡回審判有抵觸情緒。
部分當事人不愿意接受巡回審判方式,認為在自家門口開庭是一種“不光彩”的事,擔心自己的名譽和形象受到影響,法院主動啟動的巡回審理方式得不到當事人的積極回應,起不到設置該制度的教育和法制宣傳功能。
五、法院庭審人員的安全問題缺乏保障。
巡回審理大部分是在農(nóng)村開庭,旁聽的群眾往往比較多,與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旁聽者之間矛盾對立比較嚴重,當事人的情緒常受到旁聽者的影響與左右,庭審人員和當事人的安全將面臨威脅。
針對上述問題,小編建議:
一、制定切實可行的《人民法院巡回審理實施辦法》,細化和完善人民法院巡回審理的具體工作規(guī)則和程序。
二、有條件的基層法院應盡快建立遠程電子簽章系統(tǒng);暫時沒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可以采取事先請示領(lǐng)導同意,攜帶傳統(tǒng)印章巡回開庭。
三、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支持,建立專門的巡回審判經(jīng)費保障制度。
四、巡回審理的案件一般選擇當事人年邁體弱、行動不便,或住所離法庭較遠,交通不便的人員;在當?shù)赜绊戄^大,極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而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激烈、有發(fā)生群體性事件隱患等案件,不宜采取巡回審理的方式。同時,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讓當事人享有選擇權(quán)。
五、在巡回審理中對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原則上應安排法警參加庭審,保障庭審安全,并爭取基層組織如村民委員會、治安協(xié)管員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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