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哪
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形式。數個行為人由于共同過錯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害,數個行為人構成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其內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擔適當的份額,對外承擔連帶承擔。
而補充責任是由于侵權行為的競合而發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一個責任,而是兩個責任,即一個具有直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與一個具有間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時候發生的兩個責任。這兩個責任不是一個完整的責任并在其內部發生分擔的連帶責任,而是要么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要么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而不是在一個責任中分成每個人的責任份額,各個承擔或者連帶責任。
本案中,由于萬某豪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害,其應當承擔致人財產損害的侵權責任。這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老盛火鍋店是因對其事務管理不善,造成了吳某財產損害的后果,也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兩被告主觀上沒有任何意思聯絡,沒有共同過錯,亦未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因此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而是兩個責任在吳某身上發生競合,構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即侵權補充責任。應當是首先由被告萬某豪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其不能承擔全部責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擔責任,則再由老盛火鍋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老盛火鍋店承擔責任之后,可以向萬某豪追償。故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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