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據案件的原審來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法律規定,凡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再審案件中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問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三)對再審案件的處理
1、人民法院經過對再審案件的審理,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對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人民法院經過對再審案件的審理,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四)再審期限
1、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
2、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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